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第 9 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