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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9 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