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十二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 如附件二)項目分別為志工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 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考核情形得為志工 解聘或續聘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