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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9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及其「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有關「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之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以修正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