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9
九、重大災害發生後,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人力不足因應相驗時,上
    級檢察署檢察長得指派其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
    、檢驗員或其他適當人員至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協助辦理相驗事
    宜,災害區域內之地方檢察署亦得報請法務部或上級檢察署協調其他
    地方檢察署指派適當人力支援辦理相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