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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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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9
九、本所接見窗口執勤人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 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過 程中將破壞其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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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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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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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