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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9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本點具體規定何種物品不得(寄)送入,以及何種物品經檢查程序得許(寄)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