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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9
九、本所接見窗口執勤人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
    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過
    程中將破壞其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9
九、本所接見窗口執勤人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
    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過
    程中將破壞其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9
九、(寄)送入物品之規定:
    1.中西藥材、藥品及各種針劑,無醫師處方箋不得(寄)送入。
    2.圍巾、手套等非生活必需品,不得(寄)送入;棉被、枕頭、牙刷
      等生活必需品得許(寄)送入,惟每次以一件為限,且須經檢查程
      序(如拆開、泡水等)處理。
    3.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物,不得(寄)送入;但經去
      除裝飾品後,不在此限。
    4.液體、乳狀、粉狀之無法檢查物品(如洗髮精、牙膏、洗衣粉等)
      ,不得(寄)送入。
    5.圖書雜誌每次以三件為限,惟其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
      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均
      不得(寄)送入。
    6.禁見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