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
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
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
搭乘飛機或高鐵,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為限,並應檢據按
實報支。
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
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食宿等旅費,每日不得超過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人員每日膳雜、住宿費報支數額,並
檢據核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