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 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