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 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九、審查程序 受理申請之監獄或分會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受理日期章,在受理後五個 工作日內完成查證並簽註意見。不合條件者,不予補助。申請書內容 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學雜費、托兒費、國中 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