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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9
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
    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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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
    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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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程序
    受理申請之監獄或分會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受理日期章,在受理後五個
    工作日內完成查證並簽註意見。不合條件者,不予補助。申請書內容
    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學雜費、托兒費、國中
    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