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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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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備查,住居
    地變更時應於 1  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填表申請以符實情。總務
    科應會同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實施文件查核每年至少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