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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9
九、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備查,住居
    地變更時應於 1  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填表申請以符實情。總務
    科應會同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實施文件查核每年至少 2  次。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9
九、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附戶口名簿或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備查,住居
    地變更時應於 1  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填表申請以符實情。總務
    科應會同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實施文件查核每年至少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