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9
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借用宿舍通知單,通知借用人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本契約之簽訂應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
    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
    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