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借用宿舍通知單,通知借用人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本契約之簽訂應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 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 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