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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9
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借用宿舍通知單,通知借用人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本契約之簽訂應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
    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
    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9
九、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借用宿舍通知單,通知借用人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本契約之簽訂應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
    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
    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