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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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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