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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
員為之。
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