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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
員為之。
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
員為之。
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9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
醫師,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