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採驗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報到時,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 二、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之正確欄位簽名。 三、採尿時,不得攜入個人物品。 四、採尿前,應先洗手、烘乾。 五、尿液檢體須達六十毫升。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重新採尿: (一)尿液檢體溫度未達攝氏三十二度或超過攝氏三十八度或內有浮懸物 存在或顏色顯有異常者。 (二)其他於採尿人員認有必要,且經觀護人許可者。 受採驗人所採尿液未達前項第五款之量時,採尿人員應提供充足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