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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院臺法字第一○六○○三六二○○號令修正「採
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意旨,採尿室人力有限,要求採尿人員定時定量提供飲用
水,於實務執行上有所窒礙。又受採驗人無尿液或所採尿液未達第一項之六十毫升量
時,仍應使其有飲用水飲用,俾供再行採尿,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後段及但書,並
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