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院臺法字第一○六○○三六二○○號令修正「採 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意旨,採尿室人力有限,要求採尿人員定時定量提供飲用 水,於實務執行上有所窒礙。又受採驗人無尿液或所採尿液未達第一項之六十毫升量 時,仍應使其有飲用水飲用,俾供再行採尿,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後段及但書,並 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