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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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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使用人如有未依規定停車之情形,保全人員及本部駐衛警察應即時
    排除,如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報告管理小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