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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9
九、各使用人如有未依規定停車之情形,保全人員及本部駐衛警察應即時
    排除,如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報告管理小組處理。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9
九、各使用人未依規定停車,維持秩序之保全人員及本部駐衛警察應即時
    排除障礙,如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報告管理小組處理。
    各使用人不得違規停車或將停車證、感應磁卡借予他人使用。各機關
    之公務車或同仁車輛如未依前二項規定停放,由管理小組通知其單位
    主管,並副知其他單位。
    管理小組應不定期抽抽查各車輛是否依規定使用停車場。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9
九、各使用人未依規定停車,維持秩序之法警及本部駐衛警察應即時排除
    障礙,如無法排除時,應立即報告管理小組處理。
    各使用人不得違規停車或將停車證、感應磁卡借予他人使用。
    各機關之公務車或同仁車輛如未依前二項規定停放,由管理小組通知
    其單位主管,並副知其他單位。
    管理小組應不定期抽查各車輛是否依規定使用本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