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之敘薪,適用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 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定之標準,由各矯正機關擬定薪級,填具敘薪 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五),報請本部矯正署核定後,造冊(格式如附 件六)送請銓敘部備查。 各矯正機關職業訓練師敘薪經核定後,如有異議,應於一個月內填具 申請復審送核書(格式如附件七)並檢同證件辦理復審。但以一次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