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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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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9
九、性行考核表應紀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提庭未回、各高分院檢借 提、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並隨調查分類 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份簿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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