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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9
九、性行考核表應紀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提庭未回、各高分院檢借
    提、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並隨調查分類
    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份簿歸檔。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9
九、性行考核表應紀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提庭未回、各高分院檢借
    提、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並隨調查分類
    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份簿歸檔。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9
九、性行考核表應紀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提庭未回、各高分院檢借
    提、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並隨調查分類
    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份簿歸檔。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訂定
9
九  各場舍主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刑事被告性行考核表,送
    陳所屬教區之科員、作業導師與導師轉陳戒護科長、作業科長與輔導
    科長覆核,然後交輔導科彙整提報所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