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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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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隊員應按規定時間親自參加服務工作,並簽到退及填登服務日誌,每
    日送閱。如有事故須事先調班,並報請隊長或知會本所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