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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9
九  隊員應按規定時間親自參加服務工作,並簽到退及填登服務日誌,每
    日送閱。如有事故須事先調班,並報請隊長或知會本所服務處。
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9
九  隊員應按規定時間親自參加服務工作,並簽到退及填登服務日誌,每
    日送閱。如有事故須事先調班,並報請隊長或知會本所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