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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9
九、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