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獎懲。
九 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獎懲。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 意事項: (一) 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左: 1 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法務部核定。 2 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一級政風機構核定。但記大功、記大過 以上之獎懲案,應報法務部核定。 前項所稱一級政風機構,係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與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 (市) 政府政風處 ( 室)。 (二) 政風人員之獎懲程序如左: 1 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政風機構或法務部政 風司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簽報部長 核定。 2 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政風機構 (主管人員由 其上級政風機構) 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 資料,層報該管一級政風機構核定,各該管一級政風機構並按月 列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三) 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法務部逕予調查,依法處理,並 通知一級政風機構,或交由一級政風機構辦理具報。 (四) 政風人員因辦理非政風業務之獎懲,依各機關一般獎懲規定辦理, 其獎懲權責、程度,比照第一點、第二點規定。 (五) 政風人員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列記一大功、記一 大過之情形或第十四條所列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情形者 ,依各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