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9 條
執行機關應依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係
、就學或就業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或治療及其他相關資料完成入監評估
報告。
執行機關開始對受刑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每屆滿一年應至少
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評估小組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為止。
處遇期間每月受處遇時數原則不得少於二小時,如遇特殊情形,則以總處
遇期間之月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