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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執行現況,訂定篩選評估小組會議、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輔導評估小組會議
    召開之頻率及評估之資料。另並規定受刑人開始實施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
    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