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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一、參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第六條規定,將就業歷程納入入
    監評估報告參考資料,爰修正第一項。
二、衡酌實務上部分受刑人刑期未滿二年,執行機關無法於是類受刑人「符合刑法第
    七十七條假釋條件或刑期將屆滿前二年」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爰刪除第
    二項相關文字。
三、參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規定之處遇停止條件自「至通
    過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止」修正為「至評估小組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
    為止」。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至第五項移列至第十一條規範。
五、新增第三項規定,倘遇收容人住院、借提等特殊情形時,執行機關難以於當月依
    現行實施辦法完成處遇,爰納入特殊情形時之辦理原則,俾利執行機關彈性調整
    處遇時間,以符合實務需求。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執行現況,訂定篩選評估小組會議、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輔導評估小組會議
    召開之頻率及評估之資料。另並規定受刑人開始實施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
    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