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如左列,但應扣除例假日及不可歸責於承辦人 員事由之實際使用天數。 1 函轉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數。 2 陳 (答) 復案件內收文日起至結案陳 (答) 復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 數。 3 彙辦案件,自彙報截止日起至全部辦畢發文日止所使用天數。 4 存查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簽准日止所使用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