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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時效管制要點 9
九  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如左列,但應扣除例假日及不可歸責於承辦人
    員事由之實際使用天數。
    1 函轉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數。
    2 陳 (答) 復案件內收文日起至結案陳 (答) 復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
      數。
    3 彙辦案件,自彙報截止日起至全部辦畢發文日止所使用天數。
    4 存查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簽准日止所使用天數。
民國 8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9
九  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如左列,但應扣除例假日及不可歸責於承辦人
    員事由之實際使用天數。
    1 函轉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數。
    2 陳 (答) 復案件內收文日起至結案陳 (答) 復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
      數。
    3 彙辦案件,自彙報截止日起至全部辦畢發文日止所使用天數。
    4 存查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簽准日止所使用天數。
民國 80 年 00 月 00 日修正
9
  九  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如左列,但應扣除例假日及不可歸責於承辦人
      員事由之實際使用天數。
      1 函轉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數。
      2 陳 (答) 復案件內收文日起至結案陳 (答) 復發文日止所使用之天
        數。
      3 彙辦案件,自彙報截止日起至全部辦畢發文日止所使用天數。
      4 存查案件,自內收文日起至簽准日止所使用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