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承辦人員處理程序第六點列管公文
(一) 承辦人員於收受附有公文經辦登記卡之文件簽收後,甲、乙聯送還
收文人員分別送研考科及單位主管,丙聯附於文件上。視文件性質
分別為左列之處理:
1 需轉發 (報) 或具有陳報期限者,依公文處理程序及規定轉發 (
報) 或酌定期限函轉有關機關。
2 調、陳、聲他案件送陳檢察官批示後,依調查四十天、陳情一月
內、聲請五天內之規定,函轉有關機關限期陳報。
3 限期陳報案件逾期未陳報者,即備函催辦。
4 函復或陳報結案後填寫丙聯送研考科。
(二) 主管人員依乙聯承辦人員簽收之文件及性質,隨時督促辦理。
(三) 研考科收到甲聯後,視文件性質分別為左列處理:
1 一般公文,經簽准存查或函轉者收到丙聯即為結案,綜合統計各
單位辦理件數及天數。
2 需陳報或函復之文件,即發載公文管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二
) ) 俟收到丙聯後,計算結案時間。如未於規定時間結案者即填
催辦單 (格式如附件 (三) ) 送業務單伅轉催承辦人結案。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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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列管公文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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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總收文│來文│事 由│來文規定│查 催│結案│備 考│
│號│日 期│機關│ │或依其他├──┬──┤日期│ │
│ │編 號│ │ │規定結報│月日│月日│ │ │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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