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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時效管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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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文處理時限基準
 (一) 時限基準:
      1 最速件隨到隨辦。
      2 速件不超過三天。
      3 普通文件不超過六天 (含存查案件) 。
      4 限時公文以法令及來文定有時限者依規定時限辦理。
      5 調查案件四十天內。
      6 陳情陳訴案件一個月內。
      7 聲請案件五天、申訴案件七天。
 (二) 公文收文後,承辦人員認為情節複雜而須展期辦理時,應事先敘明
      理由及展期時限簽請檢察長核准。並於甲聯展期欄內填明展至月日
      ,及理由,由單位主管簽章後送研考科。
 (三) 調查、陳情陳訴案件如不能於限期內結案時,應敘明不能結案原因
      ,陳復來文機關或通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