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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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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萬元。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三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六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九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一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四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七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