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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9
九、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萬元。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三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六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九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一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四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七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三十萬元。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7
七、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萬元。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三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六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九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一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四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七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三十萬元。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7
七  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 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萬元。
 (二) 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十萬元。
 (三) 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二十萬元。
 (四) 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三十萬元。
 (五) 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四十萬元。
 (六) 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五十萬元。
 (七) 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六十萬元。
 (八) 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七十萬元。
 (九) 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
      八十萬元。
 (十)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十一)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
        五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四百五十萬元未滿)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