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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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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借書人所借之書籍逾期未還,經本室通知仍不歸還或有第三則第二項
    情形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逾期一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二星期。
 (二) 逾期一星期以上二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三) 逾二星期以上者,停止其借書權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