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9
九  借書人所借之書籍逾期未還,經本室通知仍不歸還或有第三則第二項
    情形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逾期一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二星期。
 (二) 逾期一星期以上二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三) 逾二星期以上者,停止其借書權二個月。
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9
  九  借書人所借之書籍逾期未還,經本室通知仍不歸還或有第三則第二項
      情形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逾期一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二星期。
   (二) 逾期一星期以上二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三) 逾二星期以上者,停止其借書權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