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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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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講座、學員及職員、工友借閱圖書,依本簡則之規定。
    學術界及法界人士與短期班學員,如須參考本所圖書,可於圖書室內
    閱讀或酌予影印,不得外借。
二  借書人應憑本所圖書室 (以下簡稱本室) 所發借書證於有效期間內借
    閱圖書。
    借書證依左列規定核發:
 (一) 講座借書證:依教務組「講座聘用通知」辦理。
 (二) 職員工友借書證:根據職員證、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辦理。
 (三) 學員借書證:根據訓導組「學員名冊」,於各期開訓時辦理。
    前項第 (二)  (三) 款人員,應將所借圖書於離所前歸還,並繳回借
    書證,經本室在離所報告單蓋章後,始得離所。
三  書證補發及換發之規定如左:
 (一) 補發:借書證遺失,應向本室申請補發,學員部分應繳照片一張。
 (二) 換發:借書證損壞而不堪使用者,以舊證換取新證,學員部分應繳
      照片一張。
    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即向本室聲明,並依前項第 (一)
    款規定辦理補發手續。其在掛失前因借書證遺失致使本室圖書蒙受
    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四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倘經本室發覺,得停止其借書
    權,如致使本室圖書遭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五  講座、學員暨職員工每人每次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左:
 (一) 講座:借書不得超過七冊,借期四星期。
 (二) 學員及職員工:借書不得超過五冊,借期三星期。
    前項借書人借滿冊數者必須於所借書籍歸還後,始得另借他書。
六  本室借書、還書、續借及預約手續規定如左:
 (一) 借書手續:本室普通書籍採開架式,可自行選取欲借之圖書,攜至
      出納台,憑借書證辦理借書手續,並自行加蓋日期限戳。
 (二) 還書手續:借書人將到期之書籍交還出納人員處理,由出納人員在
      借書證上加蓋還書日期,完成還書手續。
 (三) 續借手續:借書到期仍需閱讀時,得續借一次,但必須攜帶原書及
      借書證辦理續借手續,加蓋借書期限戳,完成續借手續。但已有預
      約者,優先借閱。
 (四) 預約:擬借之書籍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室出納處申請預約,俟
      該書歸還時,即由本室逕行通知預約者 (並可自行來本室查詢) ,
      惟於收到預約通知後限一週內至本室辦理借書手續,逾期者視為棄
      權。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本室採開架試借書,借書人得依規定進入書庫,在該書存放附近自行
    取閱,閱畢不得隨意自行歸還上架,應放置於指定位置,俾免排列錯
    誤。
七  本室對所借之書籍,如因公需要,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時間內歸
    還,借書人不得拒絕。
八  本室之參考工具書、珍本書、中共圖書、講座編訂之講義、博碩士論
    文、當期及法律性期刊報章、縮影片及其他經本室公告不得出借之圖
    書資料等一律不得借出室外,但得閱覽,其閱覽依本室閱覽簡則辦理
    。
九  借書人所借之書籍逾期未還,經本室通知仍不歸還或有第三則第二項
    情形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逾期一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二星期。
 (二) 逾期一星期以上二星期以下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三) 逾二星期以上者,停止其借書權二個月。
十  借出之圖書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染、折角、割剪或其
    他有損圖書之行為。違反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凡有圈點、折角、污染之情節輕微者,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二) 凡有批註、圈點、污染之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凡有割剪、私藏或其他毀損圖書,致有殘缺之情事者,除比照第十八
    則規定責令賠償外,並得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其情節重大者,除終
    止其借書權外,並依法處理。
十一  本所職員工可持借書證借閱錄影帶。每人每次限借兩卷,限期一週
      ,於期限內遇學員班隊選定放映者,經本室通知後,應於通知期限
      內歸還。學員可憑借書證或學員證借閱錄影帶,於本室欣賞,不得
      外借。CD片可於本室聆聽,不得外借。
十二  學員班隊應於五日前將所選定之視聽資料通知本室,俾便事先準備
      。
十三  借閱之視聽資料,嚴禁轉借或拷貝,違者停借三個月,並追究法律
      責任。
十四  本章未規定事項準用圖書借閱有關規定。
十五  使用本室之網際網路應先向管理員登記,由管理員開機上網,並得
      酌收費用。
十六  多人使用網際網路,依登記先後次序輪流上網。管理員得依人數多
      寡,限制每人上網時間。
十七  上網若需下載資料,應自備磁片。如需列印應繳納工本費,每張新
      台幣三元。
      第十五項及前項所收之費用,報繳國庫。
十八  遺失國書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遺失絕版書者,另以協議方式定之
      。
十九  借書人借閱本室圖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即依遺失圖書賠償規定
      處理:
   (一) 借書人向本室聲明遺失者。
   (二) 借書人未照規定日期歸還,經本室兩次催還 (每次定一星期之期
        限) ,仍未照指定日期歸還者。
二十  借書權被停止或終止者,應即將借書證交回本室,俟圖書歸還或賠
      償金繳清及停止期限屆滿後再行發還。
二十一  本室未開放時段,可由司法官學員充當服務員,開放之。
      開放項目如左:
   (一) 閱覽服務。
   (二) 影印服務。
   (三) 視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