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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10
十  借出之圖書應善加愛惜,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染、折角、割剪或其
    他有損圖書之行為。違反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 凡有圈點、折角、污染之情節輕微者,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二) 凡有批註、圈點、污染之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
    凡有割剪、私藏或其他毀損圖書,致有殘缺之情事者,除比照第十八
    則規定責令賠償外,並得停止其借書權一個月。其情節重大者,除終
    止其借書權外,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