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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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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第 9 條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收到判決書、前科 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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