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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9 條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收到判決書、前科
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