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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針對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經 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者,規定檢察機關應提供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