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