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