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與抵押權同屬擔保物權之一種,設有質權擔保之債權,債權人就拍賣質物所 得之價金受清償時,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為期立法體例一致,本條爰仿修正條文 第八百六十條,作文字之調整。 二、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二種,本條係關於動產質權之定義性規定,故仍表 明「動產質權」等文字。至於本節以下各條規定中所稱之「質權」,既規定於同 一節內,當然係指「動產質權」而言,毋庸逐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