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