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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81-8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共有人。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81- 8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