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